索  引  号 113709000043412161/2020-00101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发布机构 泰安市卫健委 组配分类 部门文件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11-24 09:57 浏览次数:

以下简称《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今年,作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民法典》的出台,引起了广泛热议,有人把这部法律称之为民事法律领域的母法。而在去年,《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出台,也在医疗卫生系统引起了广泛热议,这部法律是医疗卫生系统的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所以我们也可以将其称之为医疗卫生法律领域的“母法”。

下面,从这部法律立法的基本过程、基本原则、重要意义和主要内容4个方面向各位领导予以简要汇报。

一、过程简介

早在2003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把“初级卫生保健法”列入了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明确由国务院提请审议。2008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继续将这一项目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并将法律名称调整为“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法”。2009年,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基本医疗卫生立法。2013年,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基本医疗卫生法”列入立法规划第一类项目。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由全国人大相关专委会、常委会法工委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律草案制度。为加快立法进程,草案的起草和提案机关调整为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2016年年底,形成了初步法律草案。

2016年8月,党中央、国务院召开了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习近平总书记发表了重要讲话。随后,党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健康中国战略”。

教科文卫委认为,这些重大举措和部署,将卫生与健康工作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不仅对卫生与健康工作本身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来的法律名称和调整范围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对卫生立法的要求,因此将法律名称调整为“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同时相应扩充了法律的调整范围,主要是增加了健康促进的相关内容。2017年12月,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2018年10月、2019年8月和12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又进行了三次审议,最终四审通过。

二、基本原则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提高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保障水平。为此,本法立法过程中着重把握了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一是“保基本”,从现阶段国情和实际出发,突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必需性和可持续性,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避免脱离实际、超越发展阶段。

二是“强基层”,针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薄弱的现状,坚持以基层为重点,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能力,筑牢网底。

三是“大健康”,从以治病为中心向以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强化健康教育、全民健身、食品安全、健康管理等健康促进措施,完善重点人群健康服务制度。

四是“促改革”,将分级诊疗、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医联体建设等措施,上升为法律,增强制度刚性;加强“三医联动”,形成制度合力。

五是“基础性”,着眼医疗卫生与健康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立法定位,突出规定关键性、骨干性和支撑性等重要制度,处理好与传染病防治法、药品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关系,既相互衔接,又突出特点。

三、重要意义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保护人民健康;公民在疾病等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目前,我国卫生健康领域已制定十余部法律,如传染病防治法、母婴保健法、执业医师法、中医药法、精神卫生法、献血法、药品管理法、疫苗管理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但是一直缺少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颁布,有利于落实宪法规定,加强顶层设计,确立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工作的基本原则、主要制度和保障促进措施,完善卫生健康法治体系,强化公共卫生法治保障。同时,也回应了社会关切,顺应了民情民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四、主要内容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共10章110条。自今年的6月1日开始施行,正好是儿童节,我们可以理解成健康需要从娃娃抓起。这部法律的主要内容,我概括为“四个基本”:基本服务、基本体系、基本促进和基本保障

(一)基本服务

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主要包括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两块。其中,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由国家免费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由公立和民营医疗卫生机构提供,费用主要由医疗保险制度解决。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本法规定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会同财政、中医药等部门共同确定。省级政府根据本地疾病预防控制需要和财政状况,可以补充确定,并报国务院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国务院和省级政府可以将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疾病和特定人群的服务内容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并组织实施。

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包括:①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和传染病防控,就像这次的新冠疫情的防控;②慢性病和职业病防治;③重点人群保健,包括老年人、妇女儿童、残疾人等;④院前急救;⑤精神卫生等。目前,我省确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共27项。

2.基本医疗服务

关于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内容 “由国务院医保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部门确定”,反映出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与医保支付范围的紧密相关性,即: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决定医保支付的范围,医保支付能力也决定、限制着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

当前我国医疗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医疗资源和看病就医过多集中于大医院的问题。解决这一问题,要合理配置医疗资源,使优质医疗资源下沉,实行分级诊疗。本法为此作出如下强调和改革:①推进基层首诊、双向转诊;②建立医联体等医疗服务合作机制;③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

(二)基本体系

是指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当前我国医疗卫生资源总量不足、质量不高、结构与布局不合理、服务体系碎片化等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为此,本法就破解以上问题作出了一些制度性规定。

1.坚持公益性原则

一是明确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坚持以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主体、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为补充,政府举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在基本医疗卫生事业中发挥主导作用,保障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公平可及。二是明确办医导向,以政府资金、捐赠资产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设立为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对外出租、承包医疗科室,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出资人、举办者分配或者变相分配收益。三是严格规范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行为,所有收支均纳入预算管理,按照规划合理设置并控制规模;不得与其他组织投资设立非独立法人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与社会资本合作举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

2.加强服务体系建设

国家建立健全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等组成的城乡全覆盖、功能互补、连续协同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院和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之间既讲分工,又有合作。合理规划和配置医疗卫生资源,以基层为重点,采取多种措施优先支持县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3.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加强人才培养培训,建立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分布均衡的医疗卫生队伍。完善执业注册和人事、薪酬、奖励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医疗卫生行业特点的人事、薪酬、奖励制度,体现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特点和技术劳动价值。加强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明确执业医师晋升为副高级技术职称的,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以下基层工作经历。

4.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一是进一步规范医疗卫生服务行为,二是保障医疗卫生服务秩序,保护医疗卫生人员安全,三是要保障患者隐私、知情等权利,四是建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机制,完善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或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三)基本促进

预防是最经济、最有效的健康策略,健康促进是预防为主的具体体现。本法明确了责任、建立了相关制度、梳理了影响健康的因素。

1.明确政府、社会、个人责任

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提出,要倡导“每个人是自己健康第一责任人”的理念。同时,本法明确了医疗卫生、教育、体育、宣传等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公共场所经营单位、用人单位等在健康促进中的责任。

2.建立健康相关监测、评估制度

一是健康影响评估;二是居民健康状况调查、体质监测和健康绩效评估;三是疾病和健康危险因素监测、调查和风险评估。

3.全方位干预健康影响因素

一是建立健康教育制度,普及健康知识和技能;二是建立营养状况监测制度,倡导健康饮食习惯;三是推进全民健身,加强健身指导;四是实施控烟措施,减少吸烟危害;五是建设健康环境,预防与环境问题有关的疾病;六是促进学生身体健康,将健康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

(四)基本保障

1.药品保障

国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遴选适当数量的基本药物品种,满足疾病防治基本用药需求;国家公布基本药物目录并动态调整,按照规定优先纳入基本医保药品目录;国家提高基本药物的供给能力,强化基本药物质量监管。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和药物生产研发都具有十分重要的导向功能。

2.资金保障

一是各级政府应当将卫生健康经费纳入本级政府预算,按照规定主要用于保障基本医疗服务、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保障和政府举办的医疗卫生机构建设和运行发展。二是国家加大对卫生健康事业的财政投入,通过增加转移支付等方式重点扶持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发展卫生健康事业。

3.监管保障

国家建立健全机构自治、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医疗卫生综合监督管理体系。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制定,填补了卫生健康领域立法的空白,掀开了我国卫生健康法治建设的新篇章,具有标志性的意义。2020年6月1日,该法正式施行。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落实新形势下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依法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以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抓好这部法律的宣传贯彻,确保法律全面有效实施,加快推进健康中国建设,不断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解读人: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张步军

相关链接:http://www.nhc.gov.cn/fzs/fzxqjxfv/202007/1e269b788b994b838a71d24caeff8238.shtml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