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当前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关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4-11 09:10 浏览次数:

为保障独生子女父母的合法权益,依据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审议修改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2022年10月31日,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和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制定出台《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鲁卫发[2022]3号),并下发了《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要求,及时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发放工作,2023年1月10日,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落实鲁卫办字[2022]137号文件精神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发放工作的通知》(泰卫办发[2023]1号),对我市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有关政策作出了具体规定。

《通知》主要内容包括四个部分:

一、奖励扶助对象应具备的条件。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情况。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要求。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本规定自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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