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3 17:40 浏览次数:

第一条为规范泰安市红十字会捐赠资金的接收、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资金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捐赠资金为货币形式,主要为直接接收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款;上级红十字会、境外红十字会(组织)及其他各级红十字会转拨捐赠款;市内各级红十字会汇缴捐赠款。

第三条捐赠资金的使用原则:尊重捐赠人意愿;符合红十字会宗旨;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捐赠资金核算会计制度采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第五条捐赠资金接收

依法申领“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证”,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捐款账户进行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核算。

为加强内部控制,捐赠资金的接收实行不相容岗位分离,做到人员分工明确、财务手续完备、会计专账核算、银行专户储存、账款相符、账表相符和台账清楚。

  (一)接收部门

  常态下捐赠资金接收由工作人员完成。重大自然灾害发生紧急阶段,可外借人员或招募红十字志愿者充实到捐赠接收工作中,但接收工作的关键环节由机关工作人员管控。

(二)接收方式

现金方式:在机关办公室或指定地点,接收捐赠应两人以上,接收捐款应当场清点复核,并开具公益性捐赠票据;募捐箱收入需两人以上开箱共同清点,注明募捐箱收入;捐赠现金应及时存入捐款账户开户银行。

转账方式:现场收到的转账支票等,在支票背面加盖财务印鉴后及时送存捐款账户开户银行;收到银行转入的捐赠款,出纳人员应按照网上银行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并及时打印银行回单;收到微信公众号转入的捐赠款,出纳人员应及时登录微信公众号后台下载明细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汇总,待次日款项汇总转入捐款账户后按照银行转入的捐赠款程序处理。

邮政汇款方式:办公室负责接收汇款单,逐笔登记录入相关信息,交财务人员复核后,加盖市红会公章,送交邮政局汇兑,款项交财务,财务人员根据汇款人信息开具捐赠票据。

(三)接收流程(见附件一)

第六条捐赠资金统计

(一)按时做好各类捐赠收入的统计汇总工作。常态下每月统计一次,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时期,每日或按规定时间统计。

(二)捐赠款项按照定向、非定向,下设市本级社会捐款、上级拨付、县级上缴等分类统计,定期向会领导报告捐赠收入情况。

(三)捐赠款项未注明捐赠意愿的,按非定向捐赠接收。在特大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公开募集期间,捐款备注信息未注明捐赠意愿的可视作为该灾害(突发事件)的捐款。

第七条捐赠资金核算

  (一)专账核算

  捐赠资金采取独立帐套、专账核算的方式进行管理,捐赠资金产生的利息用于银行费用。

  (二)专人管理

捐赠资金的日常核算由财务人员负责,应及时录入会计凭证,定期对账,确保账款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严格专款专用,确保资金安全。

(三)科目设置:收入在捐赠收入一级科目下设置限定性捐赠收入和非限定性捐赠收入两大类明细核算。捐赠人明确或用于具体项目的为限定性捐赠,增加相应捐款项目核算;无明确意愿的为非限定性捐赠,通过非限定性捐款项目核算。支出在业务活动成本下分项目核算。

第八条捐赠资金使用

  (一)使用范围

  1.紧急阶段为受困人群的衣、食、住等提供人道救助物资和资金。

    2.组织救援力量参与紧急救援、转移受困人群、运送救援物资等发生的费用。

3.捐赠人指定的援助项目。

4.经上级部门批准的其他用于救灾、救援和救助方面的支出。

5.按受灾地区政府统一规划施行的援建项目支出。

6.上级红十字会(红十字基金会)、其他省(市、区)红十字会及境外红十字会(组织)援助的灾后恢复重建项目支出。

(二)审批权限

经办人草拟内部请示,科室负责人审核,专职副会长审批,财务网银拨款;重大事项可报请上级部门审批。

第九条捐赠资金公示

捐赠资金公示分为接收公示和使用公示。公示信息必须准确完整。

接收公示的具体内容包括捐赠资金接收日期、捐赠人姓名、金额、捐赠意愿等。

使用公示含使用去向、使用金额等。

第十条财务报表

每月终了,由财务人员向会领导提供当月的捐赠款项收支情况表。年度终了,报送年度捐赠款项收支财务报表。

    第十一条捐赠资金监督

捐赠资金严格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二条捐赠资金审计

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资金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收的捐赠款物的;

(二)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上级红十字会下拨经费、收取会员会费等经费管理,在落实上级相关规定的同时,其使用、审批、监管均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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