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泰安市红十字会捐赠物资的接收、使用、监督、信息反馈与公开等流程管理,完善捐赠物资财务管理、内部控制、审计公开和监督检查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相关法律与法规,结合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1.本办法所称物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基于支持红十字人道救助和人道服务目的,自愿、无偿向泰安市红十字会捐赠非货币化财产或提供无偿服务的行为。
2.开展物资捐赠,应当遵循合法、自愿、诚信、非营利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市红十字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应当依法依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尊重捐赠人意愿、规范高效、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监督。
4.本办法适用于按照上述目的和原则的捐赠和受赠行为。
二、接受捐赠
5.市红十字会在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可以发出募捐呼吁;如不发出呼吁,也可以对外宣布接受捐赠物资。
6.捐赠人向市红十字会表达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意向,需要提供物资用途、物品名称、数量、预计交付时间等信息。市红十字会确认捐赠物资或提供无偿服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如果不能满足规定要求,应与捐赠人沟通达成一致。
7.达成物资捐赠意向后,捐赠人应向市红十字会提供以下资料。
(1)捐赠函。捐赠人出具捐赠函,说明捐赠物资的品名、规格、数量、单价、总价值、使用意向、预计交付时间以及具体联系人、联系电话等内容。捐赠人不得指定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2)质量合格证明。捐赠人出具捐赠物资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捐赠物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12个月以上(物资有效期为12个月及以下的,有效期限距失效日期须在6个月以上)。
(3)公允价值证明。捐赠人提供捐赠物资的公允价值合法有效证明。如发票、捐赠人采购协议、捐赠人销售协议、中标价格证明、物价部门核定证明、标明价格的企业出库单等有效凭据。不能提供有效证明的,应当以公允价值确认捐赠物资计价,价值可以参考知名、普遍认可的网购平台或者其他活跃市场上的同类产品价格;在市场上无法找到同类产品的,可以由第三方机构出具评估证明或报告确认捐赠物资计价,第三方机构一般由捐赠人聘请;对捐赠物资无法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不开具捐赠票据,可以通过出具接收证明、证书、感谢信的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鼓励和认可。
8.市红十字会根据研判,有权婉拒不符合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捐赠。捐赠人在发货前联系市红十字会,计划捐赠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所需物资,市红十字会可对捐赠人做出解释说明,进行婉拒;市红十字会收到未经协商或非当前救援救助工作需要的物资,可根据收到的物资类型和质量进行研判,决定是否接受物资。如不予接受,捐赠人应取回、移走或重新安置物资。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包括物资仓储费等,应由捐赠人承担。
9.以下捐赠,市红十字会不予接受,已经收到的,按原渠道退回:
(1)物资来源非法或捐赠人无权处分的;
(2)附加不合理条件或涉及商业营利性活动的;
(3)超出红十字职责范围或公开募捐范围及其他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
(4)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的;
(5)利用捐赠以任何方式宣传法律禁止宣传的产品和事项的;
(6)其他违法或有悖公序良俗的捐赠行为。
10.除第8条、第9条规定情况,市红十字会依法接受的捐赠物资,一般不予退回。
11.市红十字会对捐赠物资实行财务记账管理。
三、物资分配
12.市红十字会根据捐赠人的意愿、受益地或受益人的实际需求、受益地红十字会的书面申请等制定捐赠物资的分配使用方案。
13.市红十字会对于接受的限定性用途的捐赠物资,不得擅自改变用途。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同意。无法征求捐赠人意见且未签订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程序审定,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四、物资发运
14.发运准备。物资发运前,捐受双方就物资运送有关事项商议。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市红十字会应向捐赠人提供物资送达地点、物资接收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捐赠人应向市红十字会提供物资运输方式和抵达时间,捐赠企业机构代码或捐赠人身份等信息。
15.物资运送。经捐受双方商议确定,捐赠物资可由捐赠人自行运送至最终使用单位,也可由市红十字会中转至最终使用单位。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捐赠物资,运费由捐赠人承担或按照捐赠协议执行。
16.运输追踪。由捐赠人自行运送的物资,市红十字会可向捐赠人了解物资运输情况,双方保持联系畅通。如物资未按计划送达,应及时联系捐赠人并跟进直到物资送达。
五、物资接收
17.接收物资单位或市红十字会在物资运抵目的地后,根据运输单据核对物资的品种、数量,抽查物资质量。如果物资与运输单据不一致,应与捐赠人进行核实。
六、捐赠反馈
18.市红十字会应当在捐赠物资送达最终使用单位后,向捐赠人据实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含电子票据),捐赠人匿名或放弃捐赠票据的除外。捐赠人可凭捐赠收据,向相关部门申请减免税。
19.市红十字会按照谁接受谁反馈的原则,按捐赠人合理诉求反馈捐赠使用情况。
20.捐赠人要求以敏感词汇或其他不符合法律规范、公序良俗的名义开具捐赠票据的,市红十字会可不按其要求开具或以“爱心企业”“爱心人士”名义开具。
七、捐赠褒扬
21.市红十字会应当通过捐赠证书、感谢信、感谢状等方式对捐赠人进行答谢。
22.市红十字会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微信等对捐赠人及所资助的公益项目进行宣传报道。
八、捐赠监督及审计
23.捐赠物资监督。捐赠物资不得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和擅自改变用途。
24.捐赠物资审计。每年定期聘请依法设立的独立的第三方机构对捐赠物资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2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违背募捐方案、捐赠人意愿或者捐赠协议,擅自处分接收的捐赠款物的;
(二) 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财产的;
(三) 未依法向捐赠人反馈情况或者开具捐赠票据的;
(四) 未依法对捐赠款物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的;
(五) 未依法公开信息的;
(六)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九、附则
26.本办法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