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办法
发布日期:2024-09-25 16:5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深化和规范市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提升红十字会透明度建设水平,着力打造公开透明的红十字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 等相关法规,结合红十字会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信息公开遵循“及时准确、公开透明”原则,向社会主动、及时、准确公开信息,加强与公众的交流,扩大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接受社会公众、媒体的监督,有效推动红十字会信息公开工作走上制度化轨道。

第二条 凡是办理与群众利益相关的各类事项,只要不属于党和国家机密的,以及关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隐私等信息外,均应主动公开。

第三条 信息公开形式

1.通过网络公开;

2.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公开;

3.利用适合红十字会工作特点、群众喜闻乐见的其他形式公开。

第四条 信息公开的主要内容

对外公开的主要内容:1.红十字会宗旨、职能;2.部门职责;3.最新动态;4.政策法规; 5.发展建设工作情况;6.救助信息、 捐赠款物收支、救援工作动态;7.志愿服务;8.机关预算、决算公开情况;9.办事依据、程序、时限、过程和结果;10.办事对象应具备的条件;11.收费依据、标准;12.服务承诺、办事纪律; 13.单位招聘人员情况;14.群众关心的其他重要事项;15.单位招投标情况。

第五条 信息公开的来源及审批过程。结合工作实际,由业务主办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校正等信息办理工作,由科室负责人审核,会领导审批。

第六条 网络公开途径。官方网站

第七条 网络公开发布程序。网络信息公开稿件的审核由撰稿人和科室负责人同时负责,经会领导同意后公开。

第八条 新闻媒体公开包括:广播、电视、市级报刊等。

第九条 新闻媒体的信息公开、需转载到网络公开的信息,及时提供完整准确的内容,经会领导同意后发布、转载。

第十条 信息的发布、转载等要严格执行《保密法》要求,凡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资料及文件、内部办公信息、暂不宜公开或正在酝酿处理当中的内部事项不得公开。

第十一条 提高网络安全保密意识,要加强对网络信息的实时监控,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做好备案。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网络口令管理,对后台登录的口令实行严格控制和管理,严禁将个人登录用户名和密码泄露给其他无关人员使用。

第十三条 信息公开工作中,凡有以下情况的,将给予通报批评。

1.对信息公开工作不够重视,有关人员未尽责任的;

2.信息公开内容虚假或错误较多,栏目内容长期不更新,经多次督办仍不及时改正的;

3.不按要求及时传递信息,产生不良影响的;

4.信息公开内容口径不统一,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四条 凡是有以下情况的,除给予通报批评外,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1.违反规定造成失密、泄密的;

2.发布违法违纪信息,散布谣言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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