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红十字会采购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9-25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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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我会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结合我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采购的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采购和单位集中采购。政府采购是根据财政部门要求属于政府采购范围内的采购活动。单位集中采购,是指政府采购范围以外的其他项目的采购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仅适用于除政府采购以外的采购活动。
第三条 单位纳入集中采购项目的经费渠道:
(一)地方财政拨入的事业经费;
(二)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经费;
(三)单位自筹经费;
(四)其他经费。
第二章 管理与结算
第四条 物品采购应根据业务需要,经会领导同意后方可购买。
第五条 采购物品一般由两人以上一起购买。
第六条 购置重要物品或大额物资,应参照政府采购流程,至少三家比价,再实施采购程序。
第七条 购买物品要账物相符,票据正规、真实。采购人员持原始发票、采购清单等按照相关规定到财务部门报销。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八条 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和不符合本会需要的物品。
第九条 如违反本制度,财务部门不予办理报销手续;对采购中弄虚作假,或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追究经办人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