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卫生计生委与市公安局联合召开全市医疗救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
发布日期:2015-07-08 11:00 浏览次数:

    2015年7月7日,经市卫生计生委、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召开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救护车辆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结合“创城迎审”工作,针对当前我市医疗救护车辆在道路通行秩序中暴露出的问题,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市卫生计生委领导就如何规范医疗救护车辆路面通行秩序、减少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安排部署。
    市公安局党委委员、交警支队支队长魏兆德同志主持会议。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党委委员、市120指挥调度中心主任李厚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党委委员、副支队长王洪亮出席会议并讲话。各县市(区)卫生局分管领导、新汶矿业医疗卫生集团、肥城矿业集团农事与后勤处、市直及省属驻泰各医疗卫生单位、市120指挥调度中心及有关医院办公室主任、医疗救护车辆负责人和交警支队有关职能科室、大队负责同志参加会议。各县市区设立了分会场。
    会上,李厚景同志首先代表市卫生计生委充分肯定了公安交警部门的工作,对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积极参与“创城迎审”,共同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性意见。
    (一)要进一步规范我市医疗救护车管理秩序。本次专项治理,对于卫生系统而言,是一次“以改促建”的机会,各单位要通过自查自纠,进一步规范医疗救护车辆的使用及管理,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和我市《关于进一步加强院前急救车辆配置与管理的意见》规定使用急救车,非120院前急救车辆不得使用“120”标识,不得参与院前急救工作,市120指挥调度中心将把全市120院前急救车牌号与交警部门进行对接,对违规使用120标识的急救车进行严厉查处。
    (二)要进一步规范警灯警报装置使用。各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使用警灯警报,即清楚三点,一是在什么情况下用。非执行急救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二是应该用什么。要使用医疗专用警报;三是用的时候不能扰民。特别是在中心城区执行紧急任务时,白天遇到交通复杂路段可以断续使用高音喇叭或警笛,不能连续鸣笛;除特殊情况需标警外,在夜间禁止鸣笛。
    (三)要进一步规范救护车行驶秩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可以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行驶路线、行驶方向、行驶速度和信号灯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应当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非执行紧急任务时,不得使用警报器、标志灯具,不享有前款规定的道路优先通行权。”也就是说,急救车的道路优先通行权是有条件的,不能随意使用,一是要在执行紧急任务的情况下使用。二是必须是在保障道路安全的前提下。各医疗机构一定要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管理,维护好法律所赋予救护车辆优先通行权的权威。非执行急救任务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交通信号和交通标志指示通行。
    李厚景同志强调,救护车辆执行抢救危重病人生命的任务,对病人来说,时间就是生命,多争取一分钟的宝贵时间,就多一分的抢救成功率。希望两部门通过联动,建立起长期合作机制,加强信息互动互通;有效建立起急救车绿色通道,确保救护车辆的优先通行权;建立行政复议、特种车辆年审的快捷通道,使救护车辆更快回归岗位,避免带着问题上路、带着故障上路。
    王洪亮同志总结分析了去年以来我市加强医疗救护车辆管理的有关情况,剖析了当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下步整治工作的工作措施和具体要求。
    魏兆德同志受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鞠向群的委托,代表市公安局党委就贯彻落实好这次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医疗救护车辆通行秩序管理 ,强调三点实施意见:一是思想上要引起足够重视。我市正值全力推进“创城迎审”工作之际,做好市区交通噪声污染防控,加强车辆禁鸣治理,也是国家卫生城市复审的重要考评指标之一。这次会议的精神和有关要求,确保每一名民警、每一名急救车驾驶员都明明白白的知晓和掌握。二是措施上要突出严管重罚。要牢固树立对交通违法行为“零容忍”的理念,始终坚持严管、严治、严查、严处,不松懈、不动摇。严字当头、严管重罚。三是机制上要进一步健全完善。要进行走访,确定联络人,对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及时进行汇总抄报,跟踪落实后续处理措施,共同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送法上门,推动落实社会单位交通安全主体责任。同时,要建立沟通平台和协作机制,形成警医共建、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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