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积极推动建立“安心行医、安全就医”良好诊疗秩序
医疗责任保险(简称责任险),是指医疗机构作为投保主体,保险公司根据《医疗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承担以医疗机构因医患之间医疗纠纷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责任保险业务。签定医责险是完善医疗纠纷调解机制,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的重要途径,是预防、化解和妥善处置医疗纠纷的重要保障,对患者权益的救济、医师职业风险的分散、医疗纠纷成本的降低、医患关系的改善有着不可替代的积极作用。
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医疗风险社会分担机制,充分发挥全市医疗责任保险统保制度的优势,推进“平安医院”建设,切实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卫计委等五部委《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医发〔2014〕42号),省卫计委等五部门《关于在全省医疗机构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鲁卫医发〔2015〕7号)的要求,泰安市卫计委于2015年12月底与市综治办、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保险行业协会、市中医药管理局6部门会签并印发了《关于在全市医疗机构推行医疗责任保险的实施意见》(泰卫医发〔2015〕37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在全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推动医责险工作。
根据《实施意见》要求,泰安市卫计委委托第三方招标代理机构于2016年10月28日通过政府招标平台,招标确定了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分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3家商业保险公司及中汇国际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江泰保险经纪股份有限公司、韦莱保险经纪有限公司3家保险中介公司作为我市医疗责任保险承保机构和经纪机构,有效期3年,将全市医疗机构划分为市直以上驻泰医疗机构参保团体、6个县(市、区)辖区内医疗机构参保团体共7家参保团体,由各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指导区域内医疗机构参保团体以竞争性磋商方式在入围医责险承保机构中选择确定1家适合本区域的医责险承保机构,根据当地实际确定是否选择经纪机构。
截至目前,除军队医院以外,我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参保,包括市属及以上驻泰各级医疗机构,各县级综合性医院、中医医院、妇幼保健院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责险由保险公司直接承保后,泰安市医疗纠纷问题将通过“医患纠纷调解+第三方保险赔付”的方式得到解决。患者在投保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可畅享快速、便捷的理赔服务,而且赔付标准比较统一,没有户籍和城乡差别。
医疗纠纷发生后,医患双方均可通过来访面谈、书信、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我市属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报案申请调解。经过调解、评鉴后达成的赔偿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将成为医责险保险理赔的依据。除了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协议,医疗事故争议行政处理调解协议及司法判决结果等均可作为理赔依据。
索赔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案件,保险理赔人员参与医患双方调解,保险机构依据医患双方调解协议书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1至15万元以下的案件。承保保险机构将派员参与,并以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为理赔依据进行赔付。索赔金额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的案件,承保机构以有关法定鉴定结论以及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书、行政调解书、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裁决书、判决书等作为理赔依据进行赔付。承保保险公司收到符合规定的索赔材料后,赔款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5个工作日赔付;5万元以上的10个工作日赔付,并将赔款支付给投保医疗机构或经该医疗机构书面授权直接支付给患方。
下一步,我市将继续坚持政府推动,保险公司运作,医疗机构参保,公平公正、保本微利、动态调整、不增加患者负担的基本原则,不断扩大医责险实施范围,积极推进医责险进基层。参照二级及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投保模式,实现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医责险全覆盖。同时,进一步推动医责险与人民调解工作的有机结合,形成医疗纠纷调解和保险理赔互为补充、互相促进的良好局面。构建起“三调解一保险”的医疗纠纷调处体系,以人民调解为主体,综合运用医院内部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医疗责任保险赔付解决医疗纠纷。逐步畅通“有纠纷找医调委,纠纷赔偿找保险”的医疗纠纷调处渠道,积极搭建“医务人员安心行医、人民群众安全就医”的舒心环境,创建“平安医院”,为维护泰安医疗秩序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