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0年6月2日,某乡镇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中发现一疑似无证行医点,经查看,发现该地点屋内摆放有大量口腔诊疗宣传画、口腔科药品及器械,同时看到还有一名患者在接受“口腔大夫”的治疗。执法人员立即开展相关调查,“大夫”黄某表示该地点目前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但在办理过程中,其本人没有《医师执业证书》。执法人员于现场发现有关收费记录,经询问患者,核实收费600元。执法人员随即对现场证据予以固定,并对现场发现的药品器械予以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于该场所外张贴《公告》使公众知晓该违法行为。
黄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药品和器械,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停止执业行为。目前,当事人已自觉履行了该处罚决定,本案结案。
结合本案,宁阳县卫生健康局给您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涉及的一些相关法律责任知识:
提示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意义重大!今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是我国卫生健康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涉及民生领域的一项重要法律。它明确了医疗卫生与健康事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人民健康服务的根本目的,与人民群众的健康密切相关,回应了社会关注,顺应了民情民意,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有利于保障公民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提升全民健康水平,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该法从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卫生人员、药品供应保障、健康促进、资金保障、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以国家法律的形式对医疗卫生健康领域里的社会关系和行为进行了规范。
提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6月1日正式实施,处罚更重了!以前,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者的处罚是依据《执业医师法》第39条“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因此,按照本案案情,如发生在2020年6月1日前,罚款可裁量在3万元以下;但6月1日以后,最低处罚款为5万元。本案当事人违法所得尽管只有600元,但依法罚款5万元。
提示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与原有法律如何选择适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44条与《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之选择中,必须依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选择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在《执业医师法》第39条和《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之选择中,应当依据“新法优于旧法”和法律竞合“择一重罚”原则,选择适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99条。
市民就医注意事项:
一、市民如有身体不适需要就医的情况,一定要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正规医疗机构就诊,千万不要因为利益驱使,去“黑诊所”就医。(医疗机构必须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诊疗科目、诊疗时间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二、市民如果发现身边有非法行医的行为,应将相关非法行医证据保存,并及时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举报。如遇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况或遭遇非法行医的欺诈,可拨打110报警。
【法律延伸】《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违反本法规定,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上十五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