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典型案例——某县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案
发布日期:2022-07-06 17:46 浏览次数:

 

案件介绍:

2021年4月21日,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执法人员出示证件后对县洗浴中心进行国家双随机抽检,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单位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

相关证据:

1、《现场笔录》(2021-04-21)

2、《卫生监督意见书》(2021-04-21)

3、询问笔录(郝)(2021-04-21)

4、现场拍摄照片3张,由郝签字确认。

处理依据及结果:

县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山东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二百七十条一般违法情形处罚标准;泰安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县洗浴中心作出给予警告,并处一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当事人积极整改,在4月23日邀请具有资质的检测公司对其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公司出具了检测合格报告。县洗浴中心完全履行了行政处罚,该案于2021年6月19日结案。

案例评析: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依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方式或形式从事违法活动。宁阳县洗浴中心未按照规定对空气、微小气候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存在公共场所卫生安全隐患,特别是当前常态化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情况下,容易造成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事件。对于该洗浴中心的违法行为,作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查处,从而规范公共场所经营者守法经营意识,强化其作为疫情防控主要参与者的责任,为广大消费者营造一个安全、优良、卫生的消费环境,切实保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安全。

法律链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信息来源: 泰安市卫健委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